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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專項維修資金(以下簡稱維修資金)被稱為房屋的“養老金”,是指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的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維修、更新和改造的資金,與廣大業主切身利益相關,也是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。為確保維修資金安全高效使用,《蕪湖市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辦法》施行后,在維修資金的交存方面有哪些變革?對維修資金的使用帶來哪些優化?11月26日,蕪湖市住建局舉行新聞發布會,對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。
交存標準和交存環節有調整
《辦法》在貫徹落實《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》的基礎上,充分參考先進地區維修資金交存經驗,并結合蕪湖市實際,擬定新的交存標準和交存環節。
新的交存標準,由原來業主以商品房購房款總額為基數,未配備電梯的按照1%比例交存,配備電梯的按照1.5%比例交存,調整為由市住建局按照市區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%至8%合理確定,并適時調整。
新的交存環節,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交存,調整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、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時和竣工驗收備案前交存。其中新建住宅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由業主交存;因征收以產權調換的物業由被征收人在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時交存;建設單位自用、出租以及已經竣工尚未售出的物業,首期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代為交存,物業售出時按照票據金額向業主收取。
2025年6月12日,市住建局已結合近年市區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情況,公布了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:未配備電梯的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90元標準交存,配備電梯的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0元標準交存。為保障“新舊”過渡,我市合理設置了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交存過渡期,過渡期內由業主自主選擇交存標準,2026年1月1日起統一按照新標準執行。
八種緊急情形可直接申請使用
維修資金的規范和合理使用對于保障房屋安全、維持使用功能、延長使用年限等具有重要作用。《辦法》對維修資金的使用方面進行了多處改進。
一是明確資金使用申請人。維修資金的使用原則上由業主大會、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作為申請人,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履職的,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、鎮人民政府可以作為申請人。
二是建立分級審核機制。明確根據單個項目維修資金使用的預算額度,由市、區兩級實施分級審核,預算額度達到市級審核額度的,區級部門初審通過后,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二次審核,以保障維修資金的規范使用。
三是優化了維修資金使用流程。推行“一般使用”與“緊急使用”分類管理。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八種緊急情形時,可由業主委員會、相關業主或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按照《辦法》相關規定啟用應急維修程序,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,有效縮短審核周期,提升處置效率。具體八種緊急情形為:屋面、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;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;消防設施損壞;樓體外立面發生脫落或者存在脫落危險;公共圍墻、護(圍)欄損壞嚴重,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;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、堵塞、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,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;二次供水設施損壞;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形。
另外,《辦法》規范了維修資金管理方式。對代行管理的維修資金,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專戶管理、資金保值增值等制度。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,未交存或者賬面余額不足的,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交易轉讓手續前按照規定補交、續籌。對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的維修資金,按照國家、省有關規定執行。《辦法》列明了禁止使用維修資金的負面清單,建立了交存、使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,明確了異議處理的程序。(記者 芮娟)
責任編輯:杜宇
